贷款代理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2页(482字)

辛迪加贷款业务中被指定代为管理贷款事务的银行。可以由贷款牵头银行兼任,也可以由牵头银行指定参加辛迪加贷款的一家成员银行担任。代理银行在从贷款协定签订之日起直至贷款全部偿还这段时间内,代表全体参加贷款银行处理与贷款有关的全部管理义务,与借款人进行日常的直接联系。代理银行的职责和义务由贷款协定加以规定。主要有:(1)审慎勤勉地履行代理义务,并充分发挥所需的技能;(2)充任发放贷款与还款的中介。即代替各贷款行向借贷人放款,并在借款人还款时,负责统一收回本息并分配给每个贷款行,为防止代理银行破产或诈欺,往往要求其为贷款单设帐户,以区别于代理银行的自有资产;(3)证实贷款所要求的先决条件已经具备;(4)监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及时向各贷款银行披露;(5)应付违约事件,并根据授权决定贷款加速到期或要求各贷款银行作出加速到期的决定;(6)不得谋求与代理义务相悖的自身利益。代理银行由于提供各种服务,而有权利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费,通常情况下收取2.5万美元左右的一次性代理费,在巨额辛迪加贷款中则每年收取1万美元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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