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4页(223字)

又称纯粹的项目贷款。贷款人对项目承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的项目贷款。即由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承办人为举办工程项目而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以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只将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的附属担保物,此外项目承办人不再提供任何信用担保。这种贷款的贷款人是以项目所获的效益作为发放贷款的唯一依据,贷款能否收回,关键是贷款人能否选择合理的,自身效益好的项目,对贷款方来说增加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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