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贷款偿还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7页(308字)

对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规定。主要内容:(1)境内机构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应调入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贷款存放境外或在境外直接支付。(2)偿还国际商业贷款实行“谁借谁还”原则。借款单位下列外汇可用于偿还国际商业贷款本息:①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新增加的产品出口收汇和非贸易创汇项目新增加的外汇收入;②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新开发项目的外汇收入;③留成外汇和自有外汇;④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外汇。(3)对外借款机构应根据国际市场汇率和利率变化,在不扩大外债规模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防范外债风险。(4)对外借款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上年贷款使用效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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