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3页(513字)

又称浮动设押和浮动担保。国际融资领域中物权担保之一。此类担保方式不以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标的,只有在某种特定事件发生时才能最后确定受偿资产,常见于国际商业信贷,特别是项目融资,而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则很少采用。浮动留置之所以在项目融资中受欢迎,是因为借款方以充分的项目资产作担保标的,不用担心事先已订有平等受偿协议的贷款人独占;在借款方违约时,贷款方可任命财产管理人和经理人接管整个项目以保护自身利益。浮动设押的担保方式发韧于19世纪的英国,即以借款方所有的某类现在或将来的资产作为最终的还款保证,以后普及到很多普通法国家,但其具体要求或内容略有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就规定了浮动留置条款,非公司的借款方也可设立。而英国的个人或合作组织是不能运用浮动设押的。大陆法国家受英美投资的影响,或在法律上承认浮动设押或作为契约式惯例运用。由于各国对浮动留置的态度各异,因此在国际融资领域中具体执行时可能发生冲突。但下列担保物权和债权优先于浮动留置权:(1)在浮动留置范围内已设立的优先担保物权。(2)在浮动留置明确前已获得执行令的债权。(3)政府税收和雇员薪金等优先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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