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5页(721字)

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全国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工作的法律。此法律是在1992年5月《外贸法》草案基础上制订的。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外贸法》。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共有八章,44条,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主要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大的管理体制框架。具体而言,该法确立了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规定了我国将奉行统一的、公平的和自由的对外贸易政策。就外贸管理的基本制度,该法主要有以下规定:(1)外贸企业审批制度。(2)在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方面在确立自由进出口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禁止、限制进出口项目。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规定采用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配额的分配将本着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3)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该法规定我国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约定,逐步开放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给予其他缔约方或参与方以市场准入机会和国民待遇。(4)确立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度,在我国有关产业受到外国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危害,或我国有关产业难以承受我国承担的国际业务时,给予适当的救济。(5)规定了促进外贸发展的各种措施,包括建立进出口银行,设立外贸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实行出口退税,鼓励外贸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等。另外,该法对违反《对外贸易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对外贸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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