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8页(285字)

又称出口津贴或出口奖励金。政府、同业公会等机构为了鼓励本国某种商品出口、或是为了增强本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以后给以现金补偿或财政上给以减免税收待遇。目的是扩大本国商品的出口。补贴的方式有两种:(1)直接补贴。即直接付给出口企业以现金,金额一般为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美国,欧洲共同体对于大多数农产品的出口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2)间接补贴。即政府对某些出口企业给予财政、运输上的优惠。我国自1991年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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