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2页(311字)

英美普通法中关于接受必须是发盘的镜相(即与发盘绝对相符)的规则。这也是各种法系中的一项传统的契约原则。但是,随着商业的发展,有的国家的法律在此问题上采取较灵活的态度。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07条(2)规定,在商人之间,如果受盘人在接受中附加了某些条件,接受仍可有效,这些附加条件得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1)发盘中已明确规定接受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2)这些附加条件对发盘作了实质性的变更;(3)发盘人已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拒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关于接受效力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参见“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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