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2页(251字)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的条件而对发盘作出不接受的表示。发盘一经受盘人拒绝,不论发盘的有效期是否届满,其效力即告终止。如果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拒绝后又反悔,重新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成立,除非原发盘人毫不迟延地对于对方的“接受”予以确认。但是,如果受盘人于拒绝后又表示接受,而该接受先于拒绝被送达发盘人,则合同成立。受盘人向发盘人提出对发盘条件可否变更的询问,例如,“价格可否降低1%”、“数量希望增加100公吨”等,不能视作对发盘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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