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1页(363字)

种类物的对称。在货物买卖中,依各别特征来确定的货物。如某部旧机床、某幅古画等。与种类物之常为可替代货物不同,特定货物是不可替代的。在货物买卖中,把处于适宜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可导致货物的特定化。这种划拨行为可以由卖方提出征得买方的同意,也可以由买方提出征得卖方的同意。买方在表示同意时,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可以在划拨之前作出同意表示,也可以在划拨之后予以确认。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又未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就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已经特定化的货物,视同特定货物。不少国家的法律就是以买卖的货物是否是特定货物或是否已经特定化,对货物的所有权应于何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作出不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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