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2页(567字)

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或根据合同对产生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或受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按一般法律规则,受损害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丧失。损害赔偿是一种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补救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至77条规定,损害赔偿额应与受损害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以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为限。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买方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已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货物,或卖方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受损害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或转卖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及相应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并没有进行替代货物的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及相应的其他损害赔偿。如果买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赔偿额应是合同规定价格和接收货物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公约还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如不这样做,违约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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