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港口”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8页(283字)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如果租船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租船人指定的港口发生障碍,阻止船舶进入,并且这种障碍在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仍未有改善,出租人在采取合理措施后又无法克服时,可将船舶驶往邻近可以安全靠泊的港口装卸货物,而并不构成违约行为的条款。该条款使出租人在碰上各类潜在的因素而使船舶不能正常抵达原装、卸港的情况下,减少或避免等候的延滞时间和因此招致的额外损失,但出租人引用该条款时,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快通知租船人。考虑租船人的利益,使所驶往的附近港口与原装、卸港处于同一系列的港口,如:日本与香港、台湾等属同一系列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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