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货物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7页(391字)

国际空运公约对托运人、收货人诉讼时效地点和手续的规定。按照《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规定,空运货物提起诉讼,应在航空机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在航空机应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起诉的权利。但如承运人有欺诈行为不在此限。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由受理诉讼的法院地法决定。如果货物运输是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托运人有权向第一承运人起诉,收货人有权向最后一个承运人起诉,而且托运人和收货人有权向货物损失或延误发生段的承运人起诉。相关的承运人对相应的索赔人负连带责任,而他们相互之间只对其承运段负责。关于索赔起诉地,原告可按地域管辖原则在公约规定的缔约国领土内选择,或是承运人的住所地,或是承运人总管理处所在地,或是签订合同机构所在地,或是目的地等。至于仲裁,也应在上述对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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