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9页(452字)

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的法律。该法在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有8章4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对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储蓄的存款的保护;邮政企业的服务宗旨;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的所有权的归属;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的专营性质以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件专用标志,标志服和专用品的义务。第二章规定了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三章规定了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第四章规定了邮政的寄递。第五章规定了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第六章规定了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下的赔偿、补救措施以及免责事项。第七章规定了对于各种与邮件、邮政工作有关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惩罚细则。第八章对该法中所使用的重要术语做了界定,同时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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