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的寄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9页(426字)

关于用户交寄邮件的条件,无法投递邮件以及逾期未领汇款的处理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对于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还应当交邮政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将不予收寄。必要时邮政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也有权要求用户对交寄的信件取出进行验视,以使其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对于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兑领汇款;逾期未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回汇款人。自退回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十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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