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的改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1页(434字)

《万国邮政公约》关于函件改寄的有关规定。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类函件,除非寄件人在封面上用寄达国通晓的文字注明不得改寄外,遇有收件人地址变更时,应按国内规定的条件立即向收件人的新地址改寄。但是函件由一国改寄另一国时,必须符合新的运输所提出的条件,才能办理。由航空改寄原寄国时,如果收件人明确申请,并照付新路程的航空附加费或混合资费或由第三者向改寄邮局交付新邮费,该函件可由航空改寄,第一邮政可根据其国内现行规定,确定改寄期限。国内业务规定收取改寄申请寄的各邮政,也可以在国际业务中收取这项相同的资费。改寄函件向收件人投递时,在第一次寄递后因改寄而在寄发或到达时或在中途应收的一切资费,都应由收件人或寄件人如数交付。对于该函件的关税,或其他特别费用,如果寄达国不准注销,也应照付。函件改寄他国时,该件的存局候领费、送交海关验关于续费、逾期保管费、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收的函件的手续费、快递费以及小包投递费,都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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