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1页(630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禁止投寄物品种类的规定。按规定下列物品在禁寄之列不予收寄:(1)封装可能伤害工作人员或污损其他函件或邮政设备的函件。函件封口用的金属钉,不得带有锋利的边刃,也不得妨碍邮政作业的进行;(2)除封固的挂号信函和保价信函外,函件内不准装有硬币、纸币,各种不记名票据、旅行支票、白金、黄金、白银或金、银制成品、宝石、珠宝首饰和其他贵重物品;(3)除《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印刷品、盲目读物和小包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不可附注任何说明,也不可附装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任何文件;第二,不可附装已盖销或未盖销的任何邮票或作为交付邮费的单式和有价值的任何单据;(4)函件内禁止装寄下列物品:第一,其性质可能引起上述(1)项中所指的伤害和污损的物品;第二,麻醉药物和作用于精神的药物;第三,活动物,但蜜蜂、水蛭、蚕以及政府承认的各机构互相交换用作消除害虫和杀毁害虫的虫类例外,该例外不适用于保价信函;第四,爆炸物、易燃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但包装、寄件人符合《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容易腐烂的生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例外;第五,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第六,寄达国禁止进口或流通的物品。装有禁寄物品的函件因邮局误收已经发生的,应按发觉这一情况的邮政的国家的法令处理。除信函和明信片外,各国对于未按其本国有关出版或发行的法令规定办理的函件,有权拒绝以散寄方式在它的国境内转运。这类函件应退回原寄邮政。

上一篇:挂号函件 下一篇:函件的改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