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2页(346字)

公安机关对故意扰乱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者应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这类行为主要有:①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②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③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④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⑤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⑥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⑦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对以上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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