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1页(200字)

“纲领性宪法”的对称,又称“巩固性宪法”。规定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主要内容,同时也规定将来要达到的目标的宪法。是以对现状和将来的规定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当今世界各国在制定宪法时,一般都考虑现状和将来,不同的是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需要,有的侧重于现状,有的侧重于将来。确认性宪法的特点就在于侧重现状,对于巩固国家已取得的革命和建设的成果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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