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秘书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0页(319字)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6条秘书处中规定:(1)应当设立一个WTO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2)部长级会议应任命总干事,并制订有关规定以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3)总干事应任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并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确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4)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应是完全国际性的,在履行其职责方面,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应寻求或接受来自任何政府或WTO以外的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当戒除任何可能反映与他们作为国际官员地位相违背的行为。WTO的成员方应当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应谋求对他们所履行的职责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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