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29页(1090字)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WTO的机构中规定:(1)应该有一个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应履行WTO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应成员方的请求,部长级会议应按照本协定和有关的多边贸易协议中对制定决策的具体要求,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有权作出决定。(2)应当设立一个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它应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应当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还应当执行本协定交付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并审批本条第7款各委员会的程序规则。(3)总理事会应当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履行争端解决谅解中所规定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可设立自己的主席和建立必要的程序规则来履行这些职责。(4)总理事会应当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所规定设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可以有自己的主席和建立必要的程序规则来履行这些职责。(5)应当设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一个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下称“TRIPS理事会”),它们应当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应监督附件1A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服务贸易理事会应监督服务贸易总协议(以下称“GATS”)的执行情况,TRIPS理事会应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称“TRIPS”协议)的执行情况。这些理事会应执行由各自有关协议和由总理事会所赋予的职能,它们还应当经总理事会的批准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这些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方代表中产生,这些理事会应当为执行各自的职能在必要时召开会议。(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辅助机构。这些辅助机构应经各自有关的理事会批准制订各自的程序规则。(7)部长级会议应当设立一个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一个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一个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它们应当履行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赋予的各种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赋予它们的任何其他职能,如认为适当,可另设具有这类职能的其他委员会。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多边贸易协议中有关对最不发达成员国优惠待遇的特别规定,并向总理事会提出报告,以便采取适当行动。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方的代表中产生。(8)根据多种单项贸易协议规定设立的各个机构应当履行这些协议所赋予的职能,并且应当在WTO机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运作,这些机构应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它们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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