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调查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8页(213字)

土地管理法第3章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权属;(2)土地利用现状;(3)土地条件。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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