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票据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8页(455字)

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它可以分成两种:(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上的权利而言的,即与票据行为相牵连而非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如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正当权利人有票据返还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上的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受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权等。(2)一般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的实质关系或票据的基础关系。通常可分为:①原因关系,又称票据原因,即当事人之间(出票人与受款人间)接受票据的原因。出票人之所以出立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或法律上必有一定原因,一般来说为买卖关系或对价关系。②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发票人与银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资金。③票据预约,接受票据的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还必须就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合意。这种合意称为票据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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