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章程备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3页(234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47条规定:(1)理事要在各事务所备置章程,规约及调整规程,在主要事务所备置组合员名簿。(2)理事要在主要事务所所备置10年间的总会及理事会的议事录,在其他事务所备置5年间的议事录副本。(3)组合员名簿对各组合员要记录以下事项: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参加组合的年月日。(4)组合员及组合的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向理事要求阅览第1款及第2款的文件或索取其副本,这种场合,理事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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