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设立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3页(220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32条规定:(1)发起人在创立总会闭幕后,应立即将章程、事业计划及记载负责人姓名、地址等必要事项的文件提交农林水产大臣,接受设立认可。(2)农林水产大臣,认为前款的认可符合以下各项规定时,应予以认可:应具备第6条第1款的条件,并且在该指定渔业尚未设立组合;应具备第7条的条件;设立手续、章程、事业计划的内容不得违反法令;组合员资格及其他构成应符合该事业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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