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占用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7页(329字)

韩国《河川法》第25条规定:欲在河川区域内进行下述各款之一行为者,须根据总统令规定取得管理厅之许可:(1)流水的占用;(2)土地的占用;(3)河川附属物的占用;(4)工作物的新建、改建、变更或拆除;(5)土地的掘凿、盛土和切土及其他土地的形状变更;(6)采取土石、砂砾及其他总统令规定之河川出产物;(7)滑冰场、游船场的设置及其他河川的占用;(8)总统令规定的植物的栽植;(9)利用河水流放行木等和总统令规定之船舶的航运;(10)河川的明显污损和卫生上有害之行为。第25条之2规定,管理厅对违反规定受到处罚者,从其被判刑到执行终了之日或从确定不执行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给予土石、砂砾等河川出产物之采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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