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海产加工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1页(518字)
马达加斯1962年颁布《关于监督管理食用动物性海产品的贮藏条件和卫生的法令》规定:(1)海产品加工厂或车间必须专门用于本行业活动,不允许其他设备放置在住区、车库用于其他工业活动;需要使用蒸汽机或发动机等动力的企业必须分设在不同的地方,或用隔板隔开;地面和墙壁必须经得起每天的高压水冲刷;罐头企业、半保藏企业、盐渍或盐水渍企业、冷冻鱼企业应按本法令规定配置必需设备。(2)创办加工鱼和其他海洋动物的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创办对环境安宁、卫生、安全有碍的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3)为了大众健康的直接利益,要对海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农业和农民部养殖处应对加工企业的设备、工具、产品的类型和鲜度、加工和制造工序、出厂前的加工品或制品及卫生条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在水质保持和工具维修等方面提供卫生条件。(3)养殖处在检查中,要对加工产品的原料、配料以及加工品或制品进行抽样,以便进行检查和分析;当抽取的样品被认为已腐败变质或不安全时,将按养殖处长的要求对其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厂主应为消除腐败变质提供条件;如厂主不执行养殖处处长提出的条件,管理部门可关闭其企业,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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