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1994年控制牛肉出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5页(624字)

欧共体委员会1994年7月27日《防治疯病的措施和废止欧共体第89/469号及90/200号决议》第4条规定,(1)英国不宜从其本土向其他成员国输出未剔骨的牛肉,除非卫生检疫证书上补充如下的内容:本牛肉来自前6年以上从未发现任何疯牛病的牧场饲养的牛。(2)英国不宜从其本土向其他成员国输出来自6年来发生一例疯牛病病例的牧场饲养的牛的新鲜牛肉,除非在其卫生检疫证书上补充如下内容:本新鲜去骨牛肉已剔除包括神经组织和淋巴组织在内的有关组织。欧共体委员会1994年12月14日修改《防治疯牛病措施的第94/474号决议和废除“欧共体第89/469号及第90/200号决议”》第1条规定,欧盟第94/474号决议第4条由以下内容取代:(1)英国不宜从其本土向其他成员国输出新鲜牛肉。(2)上款禁止的范围不适用于以下肉类:来自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牛的鲜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卫生检疫证书上加注如下内容:这种新鲜牛肉来自1992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活牛。这种新鲜牛肉来自英国6年未发生过疯牛病病例的牧场。在这种情况下,需在卫生检疫证书上加注如下内容:这种新鲜牛肉来自最近连续未发现疯牛病的英国牧场。这种鲜肉来自1992年1月1日前出生的活牛并由最近连续6年曾发现过一例或多例疯牛病的牧场饲养。在这种情况下需在卫生检疫证上加注如下内容:本新鲜牛肉系去骨的并摘除了包括神经组织淋巴组织在内的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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