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朝水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3页(545字)
明代重视保护水利设施,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大明律·河防》中规定:“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堤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务淹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论处”。“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脏重者准盗窃论,因而杀伤人者,以杀伤论”。“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淹没田禾者,笞五十”。明代重视水利机构建设,《明史·职官》记载,在中央政府工部里设都水司,“典川泽、陂池、桥道、舟车……以时修其闸坝、洪浅、堰圩、堤防。谨蓄泄以备旱潦,无使坏田庐、坟、禾稼,凡道路时葺治”。《明史·河渠志》记载,公元1395年,明太祖洪武二十七年物谕工部:“坡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乃分遗国子生及人材,编诸天下,督修水利。”公元1439年,明英宗正统年间,黄河在沙湾决口十年,为害十六个州县。英宗“命渝徐有贞专治沙湾”。“有贞设渠以疏之,起张秋堤之首,凡数百里,经澶渊以接河、沁,筑九堰以御河流旁出者,长各万丈,实之石而键以铁,六年七月功成,赐渠名广济。沙湾之决口垂十年至是始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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