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1977年农业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9页(650字)

1967年,匈牙利部长会议批准《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1971年、1977年修改。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本法的目的和效力。第2章总则,规定生产合作社是通过社员个人随同财产自愿联合建立的,是建筑在集体中完成的个人劳动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农业大企业,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生产合作社是法人。第3章社员,规定凡年满14岁的公民,小学毕业均可成为社员。第4章生产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规定合作社最高管理机关是全体社员大会。第5章生产合作社的财产,规定社员入社应将所有的、租用或其他合法手续使用的土地加入生产合作社。第6章生产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第7章合作社的协作体,规定生产合作社之间,其他社会主义经营机构可以依法建立多方经济合作。第8章劳动的组织和报酬及集体劳动组织,规定生产合作社与社员可签订书面劳动协定。第9章自留经济,规定生产合作社社员有权保持自留经济,自留经济可进行商品生产。自留地的面积每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6000平方米。第10章责任。第11章对有争议案件的处理。第12章生产合作社的利益代表机构,规定为加强合作社之间的援助和协作,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生产合作社地区和专业联合会。第13章同生产合作社有关的国家活动,规定农业食品部部长在部长会议管理议会办公室的主席的帮助下,负责监督农业生产合作社执行国家的法令。第14章合并、分开、成立和解散。第15章生产合作社的合作,规定各生产合作社可以联合经营,可用签订合同形式建立联合企业。第16章混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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