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鱼类销售许可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8页(276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30条规定:(1)许可证发放官员,根据所提交的符合规定表格的申请和交付规定的费用,可以向任何人发放经营出口鱼类加工设施。(2)凡是不按照本条发放的有效执照上规定的条件经营或唆使他人或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经营出口鱼类加工设施的任何人视为罪犯,应受到不超过5000达拉西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3)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只用传统的熏制或干制的方法保存鱼品的出口鱼品加工设施。但主管部长可以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将本条的规定扩大到包括所有出口鱼类加工设施或任何种类的出口鱼类加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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