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理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1页(262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42条规定,组合的业务执行,由理事会决定。第43条规定:(1)理事会议事由半数的理事出席,过半数决定。(2)组合可根据章程规定,准许理事通过书面材料参加理事会的决议。第44条规定,监事不得兼理事或组合的使用人。第45条规定,理事在得到理事会承认时,可与组合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不适用民法第108条的规定。第46条规定:(1)理事玩忽职守时,该理事要对组合负连带的赔偿责任;(2)理事在履行其职务中怀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时,要对第三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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