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住宅有害关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8页(574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52节第1条规定,对于下述情形:行政长官认为,对于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或者附设到用作住宅的建筑物的任何物件,如果将其中的隔板、隔室、阁楼、走廊、单坡屋顶、室外小房或者构造物和安装物进行全部或者部分清除、改造或者拆除,或者不进行他规定的改造或者结构上的变动,就不适宜于人类居住,则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建筑的所有人实施下述事项:(1)清除、改造或者拆除全部或者部分隔板、其他安装物或者障碍物。(2)进行必要的结构改动或者改造,使得房屋适合于人类居住,防止疾病的发生。第2条规定,开始结构改动的通知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通知要规定结构改动完成的时间。第3条规定,未经行政长官书面明确许可,不得更换前述第1条规定拆除的任何隔板、安装物或者障碍物;行政长官或者由他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可以进入房屋、拆除隔板、安装物或者障碍物。第4条规定,行政长官还可以通过张贴在建筑物上显着位置的通知,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占用人停止在建筑物内居住,并在通知张贴后的48小时内搬走所有人物品、家具和财产。第5条规定,所有人和占用人必须执行通知要求。第6条规定,在前述第4条规定的通知张贴后的48小时期满后,行政长官或者经他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从建筑物中搬出所有物品、家具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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