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房屋有害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8页(254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50节规定,如果行政长官认为任何可居住的或者不可居住的房屋或者其中任何部分处于不洁净的、污秽的、弃置的、不整洁的或者不卫生的状态下,则可通过书面命令指示房屋的所有人或者占用人在命令规定的时间和日期出资采取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措施:(1)将房屋中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或者邻近的所有发臭的或者有害健康的植物、垃圾或者其他物质运送到命令中规定的地方,或者在规定的地方予以处置;(2)清洁房屋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内部或者外部,如果必要,予以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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