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清洁保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8页(284字)

日本《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1)土地、房屋的所有人应努力保护他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房屋的清洁卫生。(2)为保护各建筑物内的清洁,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应据市町村长规定的计划,进行大扫除。(3)任何人不得在公园、广场、露营地、竞技场、游泳场、道路、河川、港湾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污染物。(4)管理前款所述场所者应努力保持所管场所的清洁卫生。(5)市町村应在必要的地方修建公厕和盛垃圾的容器,并负责维护、管理并保护它们的卫生。(6)凡经营装有厕所的车辆、船舶、飞机者应负责处置排在该厕所外的排泄物,以免影响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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