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运输车辆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8页(177字)

朝鲜1986年《环境保护法》第21条规定,排放瓦斯和油烟超过标准的车辆和装载未经包装的物资扬起灰尘或污秽的车辆,不准运行;噪声和振动超过标准的机械设备,不准开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监督机构和地方政权机关要在主要街道和必要地区设置现代化排气监测器具,监测车辆排放瓦斯和油烟的状况,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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