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进口检疫申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6页(188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已进口了指定检疫物者,须立即向动物检疫所长申报,并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接受检疫官的检疫。(2)当指定检疫物以外的物品被家畜传染性疾病的病原体污染,或有充分理由深信其被污染时,检疫官须在其进口后,立即检疫该物品。(3)违反本法第1项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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