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价格查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2页(247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6条规定:(1)卖出预定价格按山林厅长另行规定的卖出预定价格查定标准查定。(2)年期卖出产品的价格,为卖出立木价格的总额。但是,在年期卖出合同期间的二次年度以后引渡的产品价格,可不拘于合同书中明示的该合同年度的价格,而按卖出通知当时的立木价格。(3)在依据第1项及第2项规定查定立木价格时,应扣除开设林道所用的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年期卖出中之开设林道所用经费,可以采取从年期卖出期间中卖出对象立木里分配扣除的方法。
上一篇:韩国国有林产品年期卖出方法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