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年期卖出方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2页(244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5条规定:(1)欲卖出产品时,应按照一般竞争投标方法进行。但是,在符合以下各款之一时,可以依据随意合同卖出:依据《山林法》第82条规定时;依据《山林法》第83条第1项后段规定时;依据《预算会计法施行令》第112条第1项第4款规定时;一般竞争投标中标者在第14条第2款的期限内不缔结合同时。(2)依据第1项第4款规定缔结随意合同时,应与该中标者以外的下一个顺序位投标者缔结随意合同,但须在中标者的中标价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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