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2页(928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86条规定,按第74条规定,处理与根据第69条规定颁布的命令有关的事务的组合负责人或职员中从事该事务者,有关其职务如有收受贿、索贿或定约时,处3年以下徒刑。因此有不正当的行为或没有作相应的行为者,处7年以下徒刑。第87条规定:(1)将成为前条规定的干部或职员者,就其要担当的职务,接受委托、收受贿赂、索贿及定约时,在成为前条规定的干部及职员时,处3年以下徒刑。(2)曾为前条规定的干部或职员在职期间,接受委托、业务上有不正当行为,或者没有做出适当的行为收受贿赂、索贿或定约时,处罚同前款。第88条规定,在前2条的情况下,要没收所收受贿赂,其全部或一部分无法没收的,追收其相当的价额。第89条规定:(1)提供第86条或第87条规定的贿赂,或提出行贿及承诺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2)犯前款罪行者自首时,可予以减刑或免刑。第90条规定,违反第77条规定,泄露或盗用职务上的秘密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3万日元以下罚款。第91条规定,违反第69条规定的命令者处30万日元以下罚款。第92条规定,组合的调整规程未经第11条的认可而实施时,对其理事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93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处3万日元以下罚款:(1)违反第5条第2款规定者;(2)不作第14条规定的申报,或作虚假申报者;(3)拒绝、妨碍或回避第65条第2款及第8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检查者;(4)不作第83条规定的报告,或作虚假报告者。第94条规定,违反根据第66条或第72条规定颁布的命令的组合,对其理事处以3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95条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或法人、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就业人员,就其法人或人的业务有第91条或93条的违反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对法人或人处以各本条的罚款。第96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时,对有该违反行为的组合发起人、负责人、清算人处以1万日元以下的过失罚款:(1)组合从事本法律规定中所允许的事业以外的事业时;(2)违反第9条第1款的政令规定,没有及时登记时;(3)违反第266条规定时;(4)违反第29条第2款后面部分或第50条第4款的规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