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植物保护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3页(395字)

越南《植物保护和检疫法》规定,植物资源主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要求地方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通报本地区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和应采取的有关植物保护和检疫措施。(2)选择并实施符合自己利益和能力的预防和防治措施,除非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为保护整个地区的植物资源另有规定。(3)制定和实施预防和防治有害生物的计划,发现并向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报告有害生物危害植物资源的情况。(4)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植物资源,防止有害生物蔓延、破坏他人的植物资源。法律还规定,当发现有害生物可能流行的迹象时,各级植物保护和检疫主管部门要迅速确认并指导植物资源主采取本法规定的植物保护和检疫措施。在有可能预防的情况下,禁止任何组织、个人采用危及人类、有用生物和环境,使有害生物流行、蔓延、毁灭植物资源的植物保护办法,禁止进口、流通和利用植物保护药品残留超过允许限度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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