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植物药品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3页(292字)
越南1993年通过的《植物保护和检疫法》中,对植物保护药品作出如下规定:(1)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植物保护药品的生产、进出口、保管、储备、流通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政府鼓励进行植物、动物、生物性植物保护药品的研究、生产、制造和使用,以及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的措施和方法。(2)农业和食品工业部部长定期确定和公布允许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药品名单;并规定名单外的植物保护药品的试验。(3)任何组织、个人凡具备充分的植物保护和检疫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经政府部门出具许可证的,均有权进行植物保护药品生产、进出口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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