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天然水流治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3页(433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7章水的治理中规定:(1)本法所称水流由河床和流经河床的水构成。(2)当必须巩固河岸湖岸、改变水道、限制水的大量外溢,稳定河床湖底,制止水的猛涨和保证水的流通时,即应对天然水流进行治理和维护。(3)清洗蓄水库或清除水库和人工养鱼池的沉淀物,必须有主管水利的机关发放的水利同意书。(4)在水未经治理的流域或流域的某些部分中,必须让水沿自然水道流过。下游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允许来自上游土地的水自由地通过。(5)对于没有水利同意书修建可能对水的自然通过造成障碍的工程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水利监察局的主管机关应该责令他们拆除该工程并恢复原状。或修建旨在排除不利影响的补充工程。(6)为了维护天然的和人工的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正常状态,禁止没有水利同意书而改变水道方向;将石头、泥土、尾矿和其他物质投放到河流、湖泊和泄洪水库;进行可能损害水流的河床湖底、河岸湖岸和沟渠或妨碍水正常通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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