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机技术监察机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6页(386字)
俄罗斯1993年《关于国家对俄罗斯联邦自走式机械与其他机械形式技术状况监察的决议》规定,俄罗斯国家总监察机关具有以下权力:(1)组织和协调各共和国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各共和国包括俄罗斯联邦、边疆、州、自治区、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2)制定并出版关于对机器技术状态、技术规则实行国家监察的标准技术文件,并组织科技和信息活动。(3)制定批准机器-拖拉机手操纵程序,并发放机器-拖拉机手合格证,对注册的拖拉机及其拖车、自走式建筑机械及其机器进行国家技术检验。(4)参加制定含有对机器设备技术状态及使用技术要求的标准和标准性文件。(5)参加制定有关培训和鉴定机器-拖拉机手操纵机器程序,并给机器-拖拉机手发放合格证,进行国家技术检验、机器注册、发放制作国家注册标记的许可证、拖拉机手合格证、国家注册标记和技术证明的规定系列清单。
上一篇:俄罗斯农机技术监察人员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