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机技术监察人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6页(304字)

俄罗斯1993年《关于国家对俄罗斯联邦自走式机械与其他机械形式技术状况监察的决议》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程师具有以下权力:(1)按照本决议第5项规定的职能,对自走式机械与其他机械形式的机器进行技术性能及遵守使用技术规则的检查。(2)按照企业的说明书吸收机关及研究所专家完成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评价机器设备技术状态,并完成国家监察机关的其他职能。(3)停止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及不能保障安全的自走式机械与其他机械形式。(4)向企业、组织与机关发出关于消除破坏使用技术规则及机器设备技术状态参数的指示。(5)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可以作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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