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1页(207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37条规定,组合的章程,必须包括以下事项:(1)事业;(2)名称;(3)事务所所在地;(4)关于组合员资格的规定;(5)关于组合员加入组合和退出组合的规定;(6)关于经费分担的规定;(7)关于负责人定员及其选举的规定;(8)事业年度;(9)公告方法。组合的章程中除前款的事项外,在规定组合的存在时间及解散原因时,必须记载其时间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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