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2页(306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69条规定,对于具备了制定调整规程后进行调整事业的组合的组合员资格但未加入组合者,其有关资格渔业的渔业生产活动对于克服资格渔业第2条第1款的事态产生妨碍,或具有该组合的组合员资格者通过自主地调整有关资格渔业的渔业生产活动不能克服关于资格渔业的第2条第1款的事态,或所采用的方法对克服其事态不适宜,并且这种状况继续下去会对稳定该有关资格渔业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并可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时,农林水产大臣可根据政令的规定,参考其调整规程的内容,制定有关该资格渔业的第10条第1款第(1)项中的限制,并命令具备该组合员资格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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