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1页(539字)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制度。该法规定,联邦政府一切官署在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报告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中,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各项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中的行动将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2)如将建议付诸实施,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的任何不利于环境的影响;(3)拟议中的行动各种选择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和维持和加强长期生产能力之间的关系;(5)拟议中的行动如付诸实施,将要造成的无法改变和无法恢复的资源损失。该法还规定,在制作详细说明以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同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拥有特殊的专门知识的联邦官署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任何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应将该说明和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的相应的联邦、州和地方官署所作的评价和意见书一并提交总统和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向公众宣布。到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依法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7年,纽约州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法》。1979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事先作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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