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办理水利工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9页(310字)

1938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经济部颁发《经济部协助各省办理水利工程办法》。共8条。主要规定:(1)各省政府或其他实业机关建设水利工程,技术上需要协助时,可商请经济部派水利专员前往协助办理勘查、测量、设计等事宜。(2)水利机关或水利专员设计完成后,送由原请求机关依照施工。如施工时发生技术方面困难,可再商请经济部指派原设计人员前往指导。(3)指派的水利机关水利专员、设计测量队等所需费用,由请求协助的机关负担。水利机关或水利专员请领经费,应经经济部核准,并通知原请求机关核发。(4)工程设计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水利机关或水利专家应将经办事宜按本规定向经济部报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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