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专用水源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2页(352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10条规定,水可被取用于以下目的:(1)家庭生活用水;(2)市政用水;(3)灌溉用水;(4)发电用水;(5)渔业用水;(6)牲畜饲养用水;(7)工业用水;(8)旅游用水;(9)其他。家庭生活用水是指用于饮用、洗涤、淋浴、烹饪,或其他家庭需要的用水,以及庭院用水、草坪浇地用水,或家禽饲养用水等。市政用水是指满足整个社区的用水需要。灌溉用水是指用水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发电用水是指利用水能产生电能和机械能。渔业用水是指按商业方式进行水产养殖。牲畜饲养用水是指按商业方式用水进行牲畜或大批兽群的饲养。工业用水是工厂、作坊及矿山的用水,包括成品成分中的用水。旅游用水是指游泳池、淋浴室、游艇、滑冰、高尔夫球场和其他旅游设施和场地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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