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有害确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0页(250字)
德国《废水收费法》第2章有害物的确定中规定:(1)除雨水和少量废水排放外,有关测定有害单位的数值应按官方公报所允许的废水排放量加以确定。(2)应根据测量结果确定废水有害物,有害物单位的确定必须以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标准,除了连续测定流量外,每天至少在不同时间内取样一次。(3)由公共下水系统排放的雨水的有害物单位的数量可按该系统有关的居民人数的12%加以估算。(4)少量民用及其他类型污水排放的有害物单位数应按与公共排污系统无关的居民的50%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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